在生产销售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销售的商品,可以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但不能以此为由随意扩大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因在其门头、店内装饰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对商标注册人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权益形成了不当损害。结果,商标权人一纸投诉寄到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立案调查后作出处理却引起了益朗公司的不满,经复议等环节,最终益朗公司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近日该起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销售者的身份产生误认,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审理认为,益朗公司对涉案商标的适用已经超过了合理适用的范畴,且对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程序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雅琴 葛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