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出台,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等9种情形,将列入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

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将给予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取消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不得担任企业的高管,得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录用的予以解聘;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资格等惩戒。

法人及其他组织

被列入“黑名单”的9种情形

《办法》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纳入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范围包括9种情形: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售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虚假注册学生信息,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有关教育部门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有这八种行为应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自然人有下列八种行为的,应当列入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给国家、社会、他人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职人员招录(聘)、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相关机关处罚或认定的;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奖助学金或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政府补助、购买保障房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个人(或家庭)真实情况的,产生恶劣影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也不主动办理违约手续的;组织或参与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或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超过6个月的;有关教育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