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白重恩、南存辉、王文彪等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会上,习近平发表了关于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向数以千万计的中国民营企业昭示了光明的政策前景。 资料图

原题:专家聚首热议产权保护制度

侵犯民营企业产权被归纳四种形式

对产权保护最薄弱的领域是中小型民企,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最薄弱的环节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对创新创业的广大中小型民企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成为工作中的重心。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民企没有获得与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我的公司企业有一个做知识产权开发的公司,现在受到了来自国际企业巨头和国内恶劣竞争环境的双重挤压。”云盟集团董事长云关秋说,现在国内商标权的盗用问题让我们目瞪口呆,甚至想放弃……我们有3个关于商标权盗用的案件全部胜诉,但是仅有1例得到了执行,另外两例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得到一毛钱的赔偿。

11月6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论坛——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研讨会”上,云关秋在发表“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硬保护’迫在眉睫”的主题演讲中介绍说。

“对产权保护最薄弱的领域是中小型民企,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最薄弱的环节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对创新创业的广大中小型民企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成为工作中的重心中的重心。根据木桶原理,也应该最能起到有效的效果。”云关秋说。

知识产权的保护仅仅是产权保护中的一部分。今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说,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

在11月6日的论坛上,与会专家就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及落实《意见》进行了讨论。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就此发表观点。他说,十条意见里面,有一半讲的是民营企业的保护,其他也有很多涉及到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内容,可以看出来这个文件的重点就是保护民营企业。

此外,他认为,该《意见》归纳了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把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淆;二是把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淆;三是把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混淆;四是对于私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没收等处理程序存在很大问题。

民企仍面临不少困境

会上,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盛洪还给出两个数字,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间接计算发现,第一,从2000年以来,民营企业提供了百分之百的新增就业;第二,到2015年,民营企业提供了90%以上的新增GDP。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民企没有获得与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依然处于被歧视的状态。民营企业在许多领域仍面临着准入门槛过高、融资难、退出难等困境。

“国家要奖功罚罪,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不公平的法律对待,这是非常危险的。”盛洪说,“今年上半年,民营企业的投资增长率下降到了2%,同时资本大量流出。”

“中央出台这个《意见》很好,应该说中央高层看到了问题想纠正,而且我感觉是真心实意地想纠正这个错误,确实是希望挽留民营企业,让大家吃定心丸,放心在国内发展,这个态度是真诚的。”盛洪说。

云关秋也说,《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甚至感觉有一点晚了。因为在他的周边,和他同等级别或企业规模还要小一些的企业家已经全部移民了。

企业家的资本外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企业做大到一定程度,大家的心思不在于长久经营或做的更大,只是想我要走了……”云关秋说,“走的真正原因只有‘安全’,在没有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保证情况下,企业家很难稳定下来”。

记者注意到,《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意见》刚出台时,媒体传出各种解读声音,其中一个关于“大赦民企‘原罪’”的声音最引人关注。多位与会专家表示这样的解读并不准确。

所谓民企“原罪”,指的是民企在早期发展中,普遍存在违反政策、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

而在《意见》的第三条,关于“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中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著名法学家在研讨会上也对民营企业在法律观念上的“原罪”作了分析:“平等保护的反面是特权和歧视,而这两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里依然存在,特权,是国有企业的特权;歧视,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

“首先,从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可以反映这种观念上的问题。,原来物权法在总则方面就讲了在市场经济方面平等保护,市场经济面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平等的。但是有人对这一条款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违宪。考虑到企业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等一些人士赞同这个意见,最终达成妥协,在总则里面加上了一段,就是按照宪法规定,我们国家是国有企业为主,国有经济为主,但在市场经济方面平等保护。”江平说。

“另外,物权法里涉及到私人财产的保护的条款,也有变动。将‘私人财产’保护前面加了‘合法’两字,也就是说私人的合法财产才受保护。民营企业对这句话很反感,私人财产应该保护,加上‘合法’两字,就意味着我们的财产里面有一些合法,有一些不合法,不合法不加保护,合法的才加以保护。”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里面很大的一个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谁占有谁就是权利人。但是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把这个原则都取消了,理由是刑法中有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不明的财产是有罪的,占有人不能推定为权利人,把刑法上的特殊规则也引入民法,这是对民营企业财产合法性的一个打击。”江平说。

江平认为:“这种原罪的观念,或者歧视的观念,在我们法律中是有所表现的。”